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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以及我局网站表格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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